关于第26379715号“JINTAN NUDE”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JINTAN NUDE 26379715

阅读:110591 2021-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高新区通安秋沙鸭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泰金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森下仁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290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高新区通安秋沙鸭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泰金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森下仁丹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290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主要异议理由:第26379715号“JINTAN NUD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一的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原异议人一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原异议人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食品登记证明书;产品订单、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运单;线上销售页面;被异议人商标列表及相关介绍。

  原异议人二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二在先注册的第155687号“jintan及图”商标、第8284624号“JINT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二的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系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注册申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综上,原异议人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二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仁丹(JINTAN)”的介绍;原异议人二相关介绍;商标注册信息;英汉词典释义页面;被异议人信息及商标列表。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异议人泰金檀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即本案申请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产品订单、产品图片、标有“NUDE”商标的薄荷糖在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销售的信息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其“JINTAN NUDE”商标于第30类“口香糖;薄荷糖”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JINTAN NUDE”作为其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广泛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部分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和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本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异议人森下仁丹株式会社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687号、第8284624号“JINT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咖啡;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糖;巧克力;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口香糖;薄荷糖;面条;糖果;饼干”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森下仁丹株式会社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商标是为了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被异议商标并无恶意,不予注册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原异议人一、二在复审中提交的意见和证据与在异议审理阶段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13日申请注册,在第30类咖啡、茶、糖、巧克力、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口香糖、薄荷糖、面条、糖果、饼干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经异议,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均不予核准注册。

  2、原异议人二引证商标一、二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准使用在第30类糖果、点心、咖啡、面条、大米花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50多件商标,其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2017-2018年间集中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或被他人提出异议,其中包含“蔻澜”、“优舶荟”、“麦多多”、“踏踏猴”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原异议人一、二反对被异议商标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50多件商标,其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2017-2018年间集中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或被他人提出异议,其中包含“蔻澜”、“优舶荟”、“麦多多”、“踏踏猴”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情况,难谓巧合,在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文字“JINTAN NUD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JINTAN”,商标整体印象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巧克力、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口香糖、薄荷糖、面条、糖果、饼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果、点心、咖啡、面条、大米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一、二其他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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