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诗珮特慕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84830号“SPT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6210号“SEP•TEM”商标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
申请人:诗珮特慕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84830号“SPT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6210号“SEP•TEM”商标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