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21436号“聚方便 JUFANGBIAN.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43741号“聚方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撤销,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1722414号“聚方便”商标、第41736085号“聚方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因同日申请而处于协商状态,两商标的权利尚待确定。第41758704号“聚方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审查予以驳回,目前处于驳回复审审查阶段,且在先存在与其完全相同的已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四极有可能被再次驳回,从而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在业界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