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积家世纪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01515号“芭芭多 BABA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2254号“巴巴森 Banaso babasen”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2129号“BOLADO”商标、第30178725号“BOLADO”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