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菁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露引
委托代理人:杭州为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31日对第22478855号“妥肤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妥肤”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品牌,具有很强的独创性。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所有人抢注商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数量众多,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具有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结合自己产品特点精心独创的,具有商标显著性。被申请人一直在诚信经营,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善意申请注册的,没有摹仿、复制的恶意。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是多家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的材料;
2、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
3、争议商标持续宣传使用的证据材料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波”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波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妥肤帮”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