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弘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20708号“YS新亚胜光电 YES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019726号商标、第11223599号商标、第14792621号商标、第26466480号商标、第13941161号商标、第43053417号商标、第31241962号商标、第1369653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