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尚品宅配厨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领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3340号《关于第31192570号“康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69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1122291A号“康宝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热袜商品上已经被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已在电热袜商品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电热袜以外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