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百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富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8日对第41355905号“丸转食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3196042号“丸转闽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地域的相同行业,其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摹仿、复制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且被申请人名下的多件商标系摹仿申请人商标,其行为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商标资料;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资料;
3、被申请人商标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专业化速冻食品制作商,争议商标为其自行设计,其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主观上并无摹仿、复制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0年6月6日。
二、引证商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三、本案申请人分别于2017、2018年申请注册了“丸转闽南”、“玩转闽南”商标,被申请人于2019年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丸转食界”、“玩转食界”等商标。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多件包含“丸转”、“玩转”的商标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丸转”二字,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存在一定的关联,属于类似服务;同时,由查明事实三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丸转闽南”、“玩转闽南”商标申请后,在同类商品上提出了“丸转食界”、“玩转食界”商标的注册申请,且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可知,双方地理位置临近、主营业务相同,故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理应对相同地域内的同行业经营者的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在上述情形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