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拓旺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润枫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4日对第28195081号“WASS U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WASSUP”品牌自2015年品牌创建至今一直延续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25570号“WASS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
2、“WASSUP”产品包装及实物图;
3、申请人的产品销售合同;
4、产品面料测试报告;
5、版权证书;
6、产品获奖情况及广告宣传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在商品本身的特点、功能用途、生产部分、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已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