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OTO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97873号“海洁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耐火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57819号“海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产生冲突。申请人已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0716号“海洁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耐火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耐火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