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720580号“清优 一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清优 一品及图 44720580

阅读:48011 2021-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龙大水产品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20580号“清优 一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8833号“清优”商标、第8801631号“清优”商标、第23836159号“清忧”商标、第1316578号“一品”商标、第359…

  申请人:上海龙大水产品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20580号“清优 一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8833号“清优”商标、第8801631号“清优”商标、第23836159号“清忧”商标、第1316578号“一品”商标、第35971580号“清优新选”商标、第23359350号“清优一品”商标、第11021803号“清优茗品及图”商标、第6778832号“清优”商标、第22310458号“优清”商标、第8525607号“清优园”商标、第35975813号“清优新选”商标、第6761357号“青优”商标、第26239785号“青优”商标、第1526327号“一品”商标、第35558853号“优清及图”商标、第35980948号“清优新选”商标、第29832728号“青优”商标、第4536243号“青优及图”商标、第26251481号“青优”商标、第4582065号“青优”商标、第1177607号“一品及图”商标、第6482479号“一品及图”商标、第10335171号“优清”商标、第31480320号“优清教育”商标、第35138530号“清优新选”商标、第23836048号“清忧”商标、第29816569号“青优”商标、第14348942号“一品”商标、第22732494号“一品”商标、第32766261号“一品”商标、第32931306号“清优眼镜”商标、第35983367号“清优新选”商标、第41836690号“清忧阁”商标、第23416507号“青优”商标、第27510523号“一品蒸坊”商标(以下统称为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经营理念、销售渠道、使用方式、服务对象上亦存在较大差异,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6761357号“青优”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糖、树木、广告、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与除第6761357号“青优”商标以外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糖、树木、广告代理、餐厅等商品与服务属于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清优”、“一品”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除第6761357号“青优”商标以外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且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消费者依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除第6761357号“青优”商标以外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与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

本文《关于第44720580号“清优 一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清优 一品及图 447205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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