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庞俊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50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90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43089号“探密家QUEST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棉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棉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表现事物、主体特征、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