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837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7483780

阅读:42197 2021-06-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添八斗(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83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5728号图形商标、第20427384号图形商标、第45119193号图形商标、…

  申请人:添八斗(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837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5728号图形商标、第20427384号图形商标、第45119193号图形商标、第24414543号“分小乐GG及图”商标、第46054554号“映客直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图、着色、组成元素、外观不近似,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在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在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并递交了分割申请,则第46054554A号“映客直播及图”商标可作为本案引证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六。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上述引证商标所含图形主体特征、表现事物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且是否援引引证商标五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

本文《关于第474837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74837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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