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克罗斯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49941号“Genuss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豆粉;酵母”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第26277699A号“GENU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国际注册第1215845号“GENU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食用豆粉;酵母”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书及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豆粉;酵母”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糖;甜食;巧克力;口香糖;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燕麦片;燕麦粥” 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