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66993号“PH PREM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14045号“PH及图”商标、第38701953号“PH及图”商标、第7494346号“捧花PH及图”商标、第30594745号“PH及图”商标、第30595476号“P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为恶意注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1]第31685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20]第150576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20]第150578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净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蜂蜜、去渍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PH”、“PREMIUM”及图形组成,其中,“PH”字体较大,具有较强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含有英文“PH”并将其作为显著识别部分,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被予以无效宣告但相应裁定尚未生效,且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可全部驳回,故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公告,亦不再对比两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