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韩国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84010号“炫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其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和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胶”系列商标之一。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百度百科资料、媒体报道、申请人已注册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炫膠”,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涉及的商品的原料、成分等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