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72517号“新希望 鲜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129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书,该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之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