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84890号“LYNK&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9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20年8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133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860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已被予以宣告无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