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欣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海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63096号“强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757号决定,于2020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08月05日至2019年08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了一家电器销售中心—郑州市中原区强悍电器销售中心,被申请人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名片复印件、产品标签复印件;2、“强悍”产品运输单复印件;3、燃气热水器OEM配套生产合同书复印件;4、“强悍”产品出库单、入库单、销售单复印件;5、强悍电器店铺实景图片;6、广告合同、收款收据、期刊照片;7、货物运输单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依复审证据顺延):
8、被申请人授权郑州市中原区强悍电器销售中心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郑州市中原区强悍电器销售中心营业执照副本;9、店面照片;10、广告合同、收款收据、期刊照片;11、销售单;12、运输单、托运单;13、销售发票。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5日年申请注册,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4、证据11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3燃气热水器OEM配套生产合同书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证据5及证据9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7及证据12货物托运单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8授权书仅可证明其许可郑州市中原区强悍电器销售中心使用复审商标,尚不能作为证明复审商标投入使用的充分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均指向其宣传销售“强悍”抽油烟机等电器商品的宣传使用,并非为被申请人或其许可使用人为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复审服务。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