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609551号“麦兰 MAI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兰 MAILAN 24609551

阅读:32588 2021-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兰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炎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对第24609551号“麦兰 MAI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其对已注册的商标仅用于出…

  申请人:北京兰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炎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对第24609551号“麦兰 MAI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其对已注册的商标仅用于出售牟利,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的正当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被申请人系商标代理机构的关联企业,该关联企业利用被申请人的身份注册包含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售卖商标信息、被申请人与相关代理机构的关系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演出、娱乐服务等服务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235件商标,且其在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就“能量帝国”、“帝脉”、“尊贵百达”、“香悦伴侣”、“卜卜发”、“佑多多”、“麦兰”等商标标识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进行了申请注册,数量逾200件。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部分商标在平台进行售卖。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及广东全球视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翁丹云,翁军敏为被申请人、广东全球视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优客工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广东全球视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优客工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服务。广东全球视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首先,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235件商标,申请注册日集中于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同时,被申请人还将其部分商标在相关平台进行售卖。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亦与包含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服务经营范围的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在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情况或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的相关证据,亦未答辩说明上述商标的合理出处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集中注册大量商标并进行售卖的行为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依法应予制止。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企查查关系图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虽显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包含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服务经营范围的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但被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亦不能因被申请人与相关公司具有关联关系而将其等同于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

本文《关于第24609551号“麦兰 MAI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兰 MAILAN 246095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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