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4243号“海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7133号决定,于2020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组织体育活动竞赛”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被申请人与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天大剧院酒店、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天体育中心酒店、青岛国信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天红岛会展酒店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合同;2、部分会议协议、会议发票;3、被申请人宣传手册及可租赁区域范围;4、被申请人与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5、2019年“海天中心杯”世界柔道大师赛及时尚青岛国际篮球赛新闻报道、宣传单页等。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数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不能视为是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也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天大剧院酒店、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天体育中心酒店、青岛国信旅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信息;2、被申请人第41类“海天中心”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3年9月21日申请注册,199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文娱活动、公共游乐场、文娱节目、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标在“组织体育活动竞赛”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0年8月14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组织体育活动竞赛”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其授权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被申请人提交的2019年“海天中心杯”世界柔道大师赛及时尚青岛国际篮球赛新闻报道、宣传单页(证据5)可证明其在“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证据5中的使用证据虽显示“海天中心”,但未改变复审商标的主体识别特征,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在“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