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治海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46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30091号“汇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