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秀文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9223675号“FEMM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3510号“FEMM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申请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88585号“FEM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状态,请求待两商标权利状体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人同意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3115号“莎翡蔓 CHARMANTE FEMME及图”商标、第12648430号“FEMME SCIEN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驳回部分。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评审请求。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清洁制剂、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予以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浴盐、身体乳液(化妆品)、护手霜、化妆品、假指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指甲油、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EMMUE”与引证商标一“FEMMUE”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