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湧瀑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05218号“水草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水草花及图”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