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925671号“AWYR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WYROW 29925671

阅读:151098 2021-06-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伟佳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对第29925671号“AWYR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ARROW”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伟佳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对第29925671号“AWYR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ARROW”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8533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23941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28992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商品项目相同或类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ARROW”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引证商标一已经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经营地址十分临近,同时,基于申请人“ARROW”品牌在当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此不可能不知晓,但其仍恶意申请争议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对应的关系,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必然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会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与本案近似的案例都维权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与品牌荣誉证书、认证证书;2、相关证明文件;3、销售发票、经销商门店照片等;4、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各种宣传广告资料;5、相关媒体报道;6、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档案;8、相关认定记录;9、“ARROW”维权成功记录;10、申请人引证商标相关新闻报道;11、箭牌ARROW所获荣誉;12、相关公证书、判决书、在先判例等;1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以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档案;14、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关联公司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情况汇总;15、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主体部分黑名单;16、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邱伟泳于2018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11类龙头等商品上,后于2020年6月13日转让至蔡伟佳,及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AWYROW”与引证商标一至五“ARROW”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浴室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龙头;座便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者合同、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为前提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上述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其知名度因素,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

本文《关于第29925671号“AWYR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WYROW 299256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4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