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乐力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尔福蓄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10713号“献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798号决定,于2020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7年01月23日至2020年0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未在指定期间内在市场上进行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公司及产品介绍;
2、公司内部拍摄照片;
3、交易清单上的使用;
4、线下活动;
5、参展证明及照片;
6、荣誉证明;
7、中国医药报上的宣传。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0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血液制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所谓商标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在商业性运营过程中使用,其相关活动应当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而形成商标上的商誉,发挥商标区分产源的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被申请人与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人免疫球蛋白”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且证据4的荣誉证明可以加以佐证。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人免疫球蛋白”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血液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人免疫球蛋白”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的公司介绍及公司照片为自制证据,检测报告等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的包装设计合同及发票、装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非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的销售证据;证据5、6、7未显示复审商标,故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