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汉南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5日对第17542673号“Sirn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西班牙西蒙控股有限公司的在华子公司,专业生产低压电器及其附件、灯具的企业。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国际注册第973048号“si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多件商标是对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构成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有严重的攀附知名度的恶意,不仅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更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被申请人理应知晓“西蒙”、“SIMON”品牌,此种情况下摹仿引证商标,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性,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继续使用,将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混乱。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不仅会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必然引起市场活动中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2、行业协会的认证及品牌所获荣誉;
3、产品宣传情况、广告费情况;
4、媒体报道;
5、销售合同;
6、产品部分实物及宣传册;
7、授权门店清单及实景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现为SIMON,S.A所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已许可予申请人使用。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表现形式、读音上近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电开关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