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严国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娇霞
委托代理人:苏州宏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8289号“JIXINGCH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1861号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质证,其证明力存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起的撤销复审申请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申请人及相关企业介绍;
2、复审商标产品图片及检测报告;
3、店面及产品照片;
4、公众号录屏等。
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商标注册及授权材料;
6、销售出库单;
7、产品检测报告及发票;
8、服装辅料、产品宣传图片;
9、公众号录屏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海丰县公平永发服装厂于2001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商品上。该商标于2013年8月27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店面及产品图片、相关公众号及宣传材料、出库单等证据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案的产品检测报告及发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商品已实际投入市场交易活动。综上,被申请人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