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80819号“東上·海賦 ·TOPSUN·POEM OF THE S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6716号“高扬及图”商标的专用期限截至2020年10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1363号图形商标、第18259997号图形商标、第11673602号“蜗牛良品及图”商标、第11959414号“蝸牛紡品及图”商标、第14180346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及视觉印象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