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74032号“鲜之证 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48833号“今日采鲜 鲜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4142号“鲜 HUIXIAN及图”商标、第20347683号“鲜及图”商标、第15466720号“鲜盟 鲜及图”商标、第16212324号“林氏森林果业 鲜 LINSHISENLINGUOYE及图”商标、第20457248号“鲜速递 鲜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