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774618号“MAI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IAIR 47774618

阅读:196261 2021-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玛伊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74618号“MAI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277345号“MAX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

  申请人:玛伊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74618号“MAI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277345号“MAX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air”、“max”的相关释义、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相关搜索及查询、申请商标实际使用、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IAIR”为字母商标,申请商标“MAIAIR”与引证商标“MAXAI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7774618号“MAI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IAIR 477746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23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