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843439号“亿美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亿美轩及图 48843439

阅读:138653 2021-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夏金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43439号“亿美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029713号“亿美”商标、第5322102号“亿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夏金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43439号“亿美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029713号“亿美”商标、第5322102号“亿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亿美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汉字“亿美”,且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有效区分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康复中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系自制证据、或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无关,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8843439号“亿美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亿美轩及图 488434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822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