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KD BIO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6741号“TYEMV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商品限定申请,将“药品”商品限定为“人用药”和“兽医用药”商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wipo提交的申请表及翻译、wipo出具的商品与服务限定确认通知函及翻译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国际删减已被我局核准,删减后商品名称为“人用药品;兽医用药”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现为“人用药品;兽医用药”,已符合我国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名称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