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红棉小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89905号“何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26573号“荷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类似案例的商标申请注册成功,恳请贵局根据审查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何畅”与引证商标文字“荷畅”读音相同,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教育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