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843472号“Chi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ims 49843472

阅读:135494 2021-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酷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凯鸣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43472号“Chi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14810号“CHAI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人:深圳酷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凯鸣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43472号“Chi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14810号“CHAI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重要商标,目前已经投入市场进行使用和宣传,并且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阿里巴巴获得“Chims官方店”资格截图;占据亚马逊销售排行榜首截图;在美国及澳大利亚获得在先注册证书的证据;获得深圳市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名单及截图;部分使用及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舞台灯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hims”与引证商标“CHAIMS”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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