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朗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嘉国诚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0064635号“上海朗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LANG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53321号“建保网 WWW.JIANBAO960.COM及图”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