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颜世吟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05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55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及线下店的产品图片;申请人天猫店铺的产品页面与发货快递展示;申请人通过哔哩哔哩、微博、小红书等平台进行的推广;药监局查询申请人产品的结果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