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伍曦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9438231号“W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65233号“WUD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WUD”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WUDD”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