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伟田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936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90086号“粤兴玖诚 YUE XIN JIU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02981号“本草硒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78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极具显著性,形成了识别功能,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