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信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泉港红运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828892号“宫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康复中心”复审服务的评审请求,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744081号“宫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874843号“宫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医疗诊所;按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按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按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