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52192号“TIKT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49803号“TIK T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23484号“TIK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614256号“TIK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502777号“TIKT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498973号“TIKT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512226号“TIKT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被提出异议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相关网页、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0年12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3、引证商标四至六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四至六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艺术品;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