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斯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67359号《关于第32806064号“MENU 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31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5436991号“MENU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第30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国际注册第942632号“MEN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除“米;西米;面粉及谷类制品;芥末;沙司;拌色拉用的沙司;调味品;配菜;点心”商品以外第30类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鉴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除“米;西米;面粉及谷类制品;芥末;沙司;拌色拉用的沙司;调味品;配菜;点心”商品之外的商品上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在除“米;西米;面粉及谷类制品;芥末;沙司;拌色拉用的沙司;调味品;配菜;点心”商品之外的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西米;谷粉;加工过的谷物;面包;糕点;甜食;食盐;芥末;醋;调味酱汁;香辛料;粗麦蒸糕;饼干;蛋糕;馅饼(点心);面包卷;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面包棒;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谷类制品;甜点慕斯(甜食);薄烤饼;寿司;墨西哥式夹饼;墨西哥式薄饼;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奶酪汉堡包(三明治);比萨饼;布丁;三明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粥;大豆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西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西米;谷粉;加工过的谷物;面包;糕点;甜食;食盐;芥末;醋;调味酱汁;香辛料;粗麦蒸糕;饼干;蛋糕;馅饼(点心);面包卷;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面包棒;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谷类制品;甜点慕斯(甜食);薄烤饼;寿司;墨西哥式夹饼;墨西哥式薄饼;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奶酪汉堡包(三明治);比萨饼;布丁;三明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粥;大豆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