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融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华区寒安江商贸部
申请人因第10444429号“VOXLIN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953号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融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正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于2017年01月21日至2020年01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深圳市融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成华区寒安江商贸部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0444429号第9类“VOXLINK”注册商标,原第1044442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至今已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提交了使用证据对其进行证明。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产品图片;
2、商标授权书、网络经营销售截图;
3、原料采购合同及送货单;
4、商品订购合同及送货单;
5、生产现场照片。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电话机;光通讯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声音传送器具;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导航仪器;电池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2020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0年9月4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并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中未涉及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的实际使用,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复审商标已进入市场流通的有效证据;证据3、4中的送货单为手写的自制证据,合同并无发票等客观证据与之对应,无法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亦无法作为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网络通信设备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