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华市南极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00212号“企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41398号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金华市南极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17年01月17日至2020年01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月饼;面包商品上使用第4300212号第30类“企鹅”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金华市南极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第4300212号第30类“企鹅”商标在“1.月饼;2.面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430021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注册至今已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提交了使用证据对其进行证明。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营业执照、办公室及包装箱、产品图片;
2、商品销售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糕;食用冰;冰砖;冰淇淋;调味品;月饼;面包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2020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月饼、面包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2020年9月29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月饼、面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销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的证据在收货人、付款人、时间及金额等细节上可以互相印证,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企鹅及图”牌面包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面包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鉴于月饼商品与面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月饼商品上的注册亦可得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