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山县温泉镇陶坊自强互助脱贫种养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49063号“椿之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768592号“昭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