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彦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30160号“YAN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35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属于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演化过程、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商标宣传使用照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YANSHEN及图”与引证商标“衍申 YANSHEN”字母构成相同,有呼叫相同的可能,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标识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