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蓝月亮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88543号“莫兰迪mora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326625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人员招收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即使共存于市场也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