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泯翰
大陆接收人:刘春苗
大陆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号经典居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对第19720732号“EOL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43895号“LESSO”商标、第14169402号“LESSO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
2、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
4、申请人商品销售情况;
5、行业排名及纳税情况;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6月7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EOLSS” 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LESSO”字母组成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