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53148号“拼小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拼小茶”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