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卑斯南方欧洲公司(原申请人:阿尔卑斯南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86234号“ALPS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复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600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